
深圳出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导语
在深圳这样的大都市里,因出轨而引发的诉讼离婚案件并不少见。出轨一方往往担心财产被对方转移或挥霍,从而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出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婚姻案件诉讼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依法对该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出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出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形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出轨诉讼离婚案件中,出轨一方的行为往往会导致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出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无过错一方申请出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出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五、对出轨诉讼离婚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和撤销
对于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继续执行。
出轨诉讼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无过错一方在遇到出轨行为后,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同时,当事人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定,妥善处理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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