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扣押的财产能不能保全
时间:2024-05-23
在刑事诉讼中,扣押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藏匿、变卖财产,逃避制裁,维护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和确保判决的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扣押的财产包括:
刑事扣押与民事保全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目的。刑事扣押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民事保全是一种诉讼行为,具有长期性,不限于诉讼流程的进行,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鉴于刑事扣押与民事保全的区别,刑事扣押的财产能否保全,成为一个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于刑事扣押的财产能否保全,主要取决于以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被羁押人或者其近亲属、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作出驳回或者准许的决定。驳回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驳回理由,并告知其可以继续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同时,对于决定驳回取保候审申请的,也可以告知被羁押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案件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依法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罪犯的财产。死刑罪犯的财产已依法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前予以拍卖,所得价款上交国库;未被扣押的,应当依法追缴,追缴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扣押的财产能否保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主要有两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进行保全,最终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刑事扣押财产,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请书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刑事扣押财产需要转为民事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衔接事宜:
在刑事扣押与民事保全的衔接过程中,应当坚持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刑事扣押财产的有效利用和妥善处置。
除了上述问题外,在刑事扣押财产保全的实践中,还有以下一些相关问题值得注意:
总之,刑事扣押的财产能否保全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在刑事扣押与民事保全的衔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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