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高院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前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 为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民事诉讼案件;
(2) 行政诉讼案件;
(3) 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程序中提出的确认债权的诉讼;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财产保全的种类
《规定》规定了以下财产保全种类:
(1)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股票等财产;
(2) 查封、扣押动产;
(3) 查封、冻结不动产;
(4) 禁止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5) 其他必要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3)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4) 担保书。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执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逮捕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告知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2)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保全的条件不成立的。
(3) 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将解除情况告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个人。
财产保全的责任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或者故意捏造、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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