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时间:2024-05-23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藏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全措施申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河南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概括或不明确。事实依据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合法的证据,包括合同、保证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申请人可以提供被告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记录、变卖财产的交易合同、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的书面协议等。
申请人需要证明,如果法院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将转移、变卖、隐藏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河南省关于诉前财产保全预警通知书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诉前财产保全预警通知书,并自发出该通知书之日起已满15日。这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个强制性程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令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材料。 2.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 法院在受理后,会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 4. 法院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法院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后,将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执行方式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可以是冻结银行账户、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查封企业等。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两种情形: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明确的诉讼请求、转移财产的证据、无法执行判决或难以弥补损失、诉前财产保全预警通知书等条件,同时也要注意申请程序和执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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