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了开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担心被告转移、隐匿或处置财产,从而损害自身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文将深入探讨规定开庭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注意事项,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者挥霍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条文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限制,因此,原则上在诉讼全过程中均可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解除保全裁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但情况危急,不举行听证可能使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除外。"此条文表明,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时,法院须举行听证,但有例外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定开庭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法院一般会参照以下原则:
一些典型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定开庭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
在定开庭后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在定开庭后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符合正当理由、危及原告利益、紧急情况等条件,并由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及时、提供证据、配合调查、承担责任。法院将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被告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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