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败诉方不承担
时间:2024-05-23
司法实践中,为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等,若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败诉,产生的保全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财产保全费败诉方不承担的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财产保全费是指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败诉的,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
该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费败诉方不承担的原则,即:(1)申请人胜诉的,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2)申请人败诉的,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不得转嫁给被申请人。
在司法实践中,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的例外情形主要有:
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份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费承担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为金钱的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该规定明确了在执行阶段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即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例1: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定查封乙公司的银行存款。后甲公司败诉,人民法院解除对乙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案中,因甲公司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的规定,查封乙公司银行存款所产生的保全费由甲公司承担。
案例2:
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丁公司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丙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定驳回丙公司的申请。后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因丙公司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的规定,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所产生的保全费由丙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4条的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费败诉方不承担的原则,旨在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严格适用该规定,对符合例外情形的,依法由败诉方承担保全费。通过合理分配财产保全费负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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