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是原告为防止被告逃避履行判决或迟延履行判决而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措施。原告在申请保全时,一般需要向法院交纳保全担保费。那么,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其范围及金额应如何认定?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保全担保费是指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时,为担保因保全措施而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所交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诉讼保全应当根据情况交纳保全担保费。
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保全担保费的范围是指原告应当承担的,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保全担保费的范围主要包括:
保全担保费的金额应根据保全措施的范围、财产价值、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金额不宜低于财产价值的 20%,必要时可适当提高。
法院在具体认定保全担保费金额时,可参照以下原则:
在以下情况下,原告可以请求法院返还保全担保费:
当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受到损失时,原告交纳的保全担保费可以优先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若保全担保费不足以赔偿损失,则原告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保全担保费的范围及金额时,需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财产清单、价值评估报告、损失证明等,以证明其保全担保费的主张合理合法。
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根据诉讼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措施的适度性、保全担保费的范围、金额及举证责任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坚持证据审查标准,防止滥用保全措施和过度的保全担保费,同时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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