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清算财产权益保全流程
时间:2024-05-23
破产清算是对资不抵债且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的法定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破产财产的权益保全至关重要,旨在保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财产权益保全保障了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破产清算财产权益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当企业资不抵债且无法继续经营时,其清算组、股东、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应当立即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防止破产财产被转移或隐匿。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六十日内,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破产企业提交债权申报书,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并编制财产清册。
破产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为破产财产的变现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
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破产财产。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清偿债权。
破产管理人在变现破产财产后,应当按照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清偿债务。清偿顺序依次为:
当破产财产全部变现完毕并清偿债务后,破产管理人应当编制破产清算报告,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完结。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破产完结。
为了有效保全破产清算财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破产清算财产权益保全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项重要的环节,保障了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经济秩序。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提高专业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保全破产清算财产,实现破产企业的公平清算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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