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离婚财产保全程序
时间:2024-05-23
**引言**
在中山地区,离婚案件频频发生。由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夫妻双方可能存在财产纠纷。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转移或毁损,有必要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山地区的离婚财产保全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实用的指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7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 提交申请**
当事人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夫妻财产清单、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证据等。
**2. 书面审查**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将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
**3. 执行保全措施**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请求,采取以下保全措施之一:
**4. 送达裁定书**
法院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解除保全条件,将发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自己个人财产,或有隐匿、转移子女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改正,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百万存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张某担心李某继续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遂对李某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冻结。此举有效阻止了李某转移财产,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不宜拖延时间。
2. 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意图。
3.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事人应做好准备。
4. 若发现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向法院报告。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中山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程序和注意事项,在必要时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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