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财产,依法采取禁止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该财产被转移、变卖或者毁损,从而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是财产保全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公正。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期限进行详细阐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包括两种情况:
对于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从申请之日起计算期限;对于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从申请之日起计算期限。
《民诉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三十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受三十天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1. 中止
《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中止:
期限中止的情形消除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继续计算。
2. 中断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中断,从中断事由发生时起重新计算。
《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因下列原因中断:
3. 延长期限
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延长。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超越申请财产保全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保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定,准许当事人在超过期限后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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