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受理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5-23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使用或转移的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受理。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有权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文将对不予受理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法律依据、内容构成、法律后果以及申诉途径进行详细阐述。
《民诉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财产保全裁定后,对申请人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诉或上诉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或上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或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常见原因包括: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