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收账款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5-23
姓名/名称: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联系方式:XXX
代理人(如有):XXX
代理人联系方式:XXX
姓名/名称: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注册地或住所:XXX
联系方式: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保全财产。
1. 债务人存在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2. 债务人已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将要离开住所地且逃避履行债务的;
3. 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 其他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下列财产:
申请保全数额为XXX元。
请详细描述受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财产类型、所在地点、数量、价值等。例如:
申请人提供下列担保,以确保保全财产不受损失: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庄严承诺,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客观事实和正当理由,不存在恶意保全或滥用诉讼权行为。如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失,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如有):XXX
日期: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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