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诉可以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撤诉是指原告在生效判决作出前向法院主动撤回起诉行为,终止诉讼程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随时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回。若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不得准许撤回。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其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确保将来取得胜诉后的实际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撤诉后是否还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持该观点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针对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确保日后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由于撤诉会导致诉讼程序终结,诉讼双方均无诉讼请求,不存在需要保全财产的问题,因此撤诉后不再满足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利害关系人不得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持该观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对撤诉后是否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根据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和撤诉的性质进行理解。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撤诉虽然终止了诉讼程序,但并不意味着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保全需求已不复存在。相反,在某些情况下,撤诉后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保全需求可能会更为迫切。例如,原告经法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对方当事人提出新的抗辩事由,导致原告对胜诉预期降低,撤回起诉并保留诉讼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
对于撤诉后是否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但在少数具体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对该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155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撤回起诉后,如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撤诉后是否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尚未形成统一司法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个别案件中支持了撤诉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观点,但在缺乏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实践中仍有较大争议。建议利害关系人在撤诉后考虑是否需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充分考虑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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