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法条
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确保诉讼正常进行和裁判有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至第99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程序和原则,为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裁定适用范围包括:
- 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全财产的;
- 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 冻结、划拨存款;
-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者不动产;
li>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置其财产;
- 指定看管人或接受财产。
申请方式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
- 诉前保全: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保全的,可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裁定失效;
- 诉中保全:原告可以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以作出诉中保全裁定。
程序审查
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 有合法请求: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且保全请求与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
- 保全必要性:存在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证据;
- 证据充分性: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胜诉的可能性;
- 保全适度性:保全措施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争议金额和诉讼请求相适应。
裁定时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全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保全。
保全期间
财产保全的期间为保全裁定送达后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延长。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的权利和义务:
- 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
- 为保全财产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
- 在保全期间,合理使用被保全财产。
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 请求人民法院对保全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 保全期限届满;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附则
财产保全裁定对非申请人也有约束力。
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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