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23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判决前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其向法院提存或者提供担保。在前述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仲裁财产保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表明可能出现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的;
(3) 申请保全的数额与申请仲裁的标的金额相当或者略高于仲裁标的金额;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2)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其财产;
(3) 指定财产管理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
(4)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保全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保全裁定。
《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王某认为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李某的银行存款和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故裁定对李某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进行查封。
仲裁财产保全是保障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的重要措施。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及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仲裁委员会的保全裁定,积极配合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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