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范围房屋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包括公民的财产权。拆迁范围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被拆迁人有权对拆迁范围房屋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涉及诉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在拆迁案件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
被拆迁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将裁定准予保全。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将委托执行机构(通常为公安机关或法院执行机构)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执行机构将根据裁定书的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被拆迁人的相关财产资料,并可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粘贴封条、扣押物品等。执行机构执行完保全措施后,应当出具执行笔录,说明执行情况和保全财产的清单。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不超过诉讼程序结束时。如果被拆迁人在诉讼程序中胜诉,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被拆迁人在诉讼程序中败诉,人民法院将根据判决结果处置被保全财产。
被拆迁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拆迁范围房屋的财产保全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被拆迁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保全措施,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必要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和拆迁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保障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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