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方式
时间:2024-05-21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劳动仲裁申请人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为防止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以致无法执行仲裁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对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对劳动争议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东莞,劳动 仲裁财产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扣押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的一种实际控制措施。扣押主要适用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适用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扣押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不得处分其被扣押的财产。
冻结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采取的一种禁止划转或转让的强制措施。冻结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不得处分其被冻结的财产。
限制出境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措施。限制出境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不得出境。限制出境主要适用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对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为法人的情况,不适用限制出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2. 申请人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 3. 申请保全的财产及证据; 4. 保全的请求及理由; 5.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保全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可以由劳动争议申请人或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解除。
劳动争议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解除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裁决定。 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劳动争议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裁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劳动争议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有权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后,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即行解除。
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法裁定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是保护劳动争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劳动争议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决。劳动争议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应当依法配合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工作,不得转移、变卖、隐藏财产,对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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