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约保函公示
时间:2024-10-02
为规范履约保函行为,促进履约保函业务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票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等法律法规,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业履约保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指引》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参与各方职责等内容。第二章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保函申请与受理、保函出具、保函变更与撤销、保函追索、保函风险管理等内容。第三章特殊规则,主要包括保函分类规则、保函额度管理、保函集中出具、保函转让、保函信息披露等内容。第四章附则,主要包括解释权、实施时间、有效期等内容。第五章附件,主要包括银行业履约保函业务统计表、银行业履约保函业务统计表填报说明、银行业履约保函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业履约保函业务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
《指引》的发布,是银行业协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规范和促进履约保函业务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银行业协会希望通过出台《指引》,进一步统一履约保函业务标准,强化履约保函业务操作规范,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履约保函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履约保函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履约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切实防范履约保函业务风险,促进履约保函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银行业履约保函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保函银行”)为交易相对人出具的履约保函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指引所称履约保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交易相对人(以下简称“受益人”)申请,为交易合同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履约能力提供担保,并保证当申请人未能履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受益人的书面索偿要求,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参与各方职责】(一)保函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履约保函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履约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切实防范履约保函业务风险。
(二)受益人应向保函银行如实提供申请人履行合同能力、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应向保函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保函担保资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四条【保函申请与受理】(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申请受理制度,明确受理流程、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二)保函银行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保函担保资料,对申请人履行合同能力、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进行调查,合理确定保函担保金额,并综合考虑申请人其他债务情况、担保情况等因素,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申请人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不得出具保函。
第五条【保函出具】(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出具制度,明确出具流程、出具条件、出具资料等内容。
(二)保函银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出具保函,不得无故拖延。
(三)保函银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在保函中明确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内容,不得与交易合同约定不符。
(四)保函银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在保函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担保责任范围。
第六条【保函变更与撤销】(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变更与撤销制度,明确变更与撤销流程、变更与撤销条件、变更与撤销资料等内容。
(二)保函银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对保函进行变更或撤销,不得无故拖延。
(三)保函银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在保函变更与撤销时,对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进行变更或撤销,不得与交易合同约定不符。
第七条【保函追索】(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追索制度,明确追索流程、追索条件、追索资料等内容。
(二)保函银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向申请人追索已支付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无故拖延。
(三)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追索风险防控机制,防范追索风险。
第八条【保函风险管理】(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风险监测机制,及时监测保函风险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三)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风险处置机制,对出现风险的保函及时进行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
第三章 特殊规则
第九条【保函分类规则】(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分类规则,对保函进行分类管理。
(二)保函银行应根据交易合同类型、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对保函进行分类。
(三)保函银行应根据保函分类规则,制定不同类型保函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条【保函额度管理】(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额度管理制度,明确额度管理职责、额度管理流程、额度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保函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保函额度总量,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三)保函银行应根据保函分类规则,对不同类型保函设置不同额度上限。
第十一条【保函集中出具】(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集中出具制度,明确集中出具流程、集中出具条件、集中出具资料等内容。
(二)保函银行应根据交易合同约定,对同一申请人出具的多个保函进行集中出具,并明确集中出具的条件和要求。
(三)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集中出具风险防控机制,防范集中出具风险。
第十二条【保函转让】(一)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转让制度,明确转让流程、转让条件、转让资料等内容。
(二)保函银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对保函进行转让,不得无故拖延。
(三)保函银行应建立保函转让风险防控机制,防范转让风险。
第十三条【保函信息披露】(一)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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