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多长时间
时间:2024-09-27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行政诉讼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有关情形,并且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才能予以准许。
2、比例原则。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不得超过实现保全目的所必需的限度。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的财产数额和范围,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明显超出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或者赔偿损失所必需的财产数额。
3、公正原则。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民事权益。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全面考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民事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保全措施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民事权益。
4、效率原则。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循效率原则,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需要解除或者变更,并根据审查结果,及时作出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基本适用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这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财产保全制度上的统一。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办理,包括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包括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审查和对被申请人的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审查,主要包括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
(三)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他组织或者第三人实施。
(四)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应当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管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管理时,发现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灭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管理时,发现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灭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为多长?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间,是指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起,到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止,或者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时,以前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而新的财产保全措施开始实施时止。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被保全财产的人包括财产所有人、财产占有人和其他管理人。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人不得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灭失等行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人不得对被保全财产设置其他权利,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人不得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其他处分。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时,发现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灭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时,发现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灭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应当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时,发现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灭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时,发现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灭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组织或者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时,发现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灭失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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