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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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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
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
法院对于必须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执行中,除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有逃避执行行为,为防止其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条件**
1. **必须存在将来的执行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并且具有可执行性,即被执行人具有明确的给付义务。
2. **必须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即案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
3. **追加的被执行人符合被执行人的资格:**追加的被执行人必须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并且其与被执行人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债务承担关系。
**三、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追加的被执行人符合被执行人的资格,以及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
2.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并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人民法院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扣押、冻结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四、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1. **查封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资产等。
2. **扣押扣留:**扣押被执行人的珠宝首饰、金银制品、车辆等贵重物品,扣留被执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
3. **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被执行人购买奢侈品、娱乐消费等。
4. **其他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责令追加被执行人提供
担保、禁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
**五、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执行效果**
1. **对被执行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 **对申请执行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标的。
3. **对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需配合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撤销**
1. **执行标的不存在:**执行中发现执行标的不存在,导致保全措施失去法律依据。
2. **没有先予执行的情形:**追加被执行人不存在逃避执行的情形,而人民法院已对其实施财产保全。
3. **保全措施不当:**保全措施超出执行标的范围或者未经合法程序采取的。
4. **追加被执行人不存在:**追加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债务承担关系。
5. **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撤销的。
**七、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注意申请时效:**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在执行期间内提出,否则逾期不予受理。
2.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追加的被执行人符合被执行人的资格,以及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
3. **避免过度保全:**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全措施的范围和力度,避免过度保全。
4. **尊重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尊重追加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审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追加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逃避执行的可能性等因素,慎重审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 **及时处理保全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变现,保证执行标的的实现。
通过追加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标的,维护司法权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把握好尺度,避免滥用保全措施,损害申请执行人以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