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怎样走流程程序
时间:2024-08-0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或申请执行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将来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设置障碍,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或及时执行。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在诉讼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称为诉讼保全;执行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称为执行保全。财产保全,既是法院的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又是实现强制执行的一项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
1、案件的当事人。财产保全既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由被执行人申请。
2、利害关系人。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需要申请保全的行为必须是可能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行为。
2、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必须提供担保。
4、必须在申请执行前或者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
3、事实和理由;
4、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逾期未作出裁定的,视为拒绝采取保全措施。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立即进行审查:
1、追偿劳动报酬的;
2、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
3、追索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的;
4、法律规定可以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案件。
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
1、查封、扣押、冻结;
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到场。
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当将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抵押等方法进行担保。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如果财产保全裁定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财产保全裁定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需要提醒的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对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了解财产保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对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流程以当地法院实际规定为准。)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