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保全财产担保书
时间:2024-08-04
被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地址)。
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地址)。
申请人因(案由)纠纷,现起诉被申请人至(法院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影响申请人胜诉后的执行,本着权利保障性、适当性、有效性的原则,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并提供了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即:
(一)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债务能力而拒绝履行;
(二)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债务能力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有证据证明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动产:汽车一辆,牌号(牌号)。
2. 不动产:位于(详细地址)的房产一处,面积(面积)平方米,所有权人为(所有人)。
3. 存款:被申请人在(银行名称)的账户(账户号码)内的存款,包括本金及其利息。
4. 其他:(如股权、债权等)。
申请人根据《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下列担保:
(一) 申请人愿承担因保全措施不当給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 申请人委托(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为担保人,并已向贵院提交了担保人的担保函,其中包括担保人的保证、免责条款和保证金额。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地址)。
担保人保证:
(一) 如被申请人因本案保全措施遭受损失,且申请人在保全范围内不能赔偿损失的,担保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三) 本担保函自申请人提交起生效,直至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时止;
(四) 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 担保人免于承担因申请人未履行债务或违法解除合同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特此担保书,请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 (名称或者姓名)
担保人: (名称或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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