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追加财产保全的条件
时间:2024-08-04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追加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被告的其他财产。追加财产保全制度,既能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起诉追加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本文将从法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法院审查、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 法理依据
我国法律对于追加财产保全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具体来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申请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申请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冻结数额应 当在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上述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我国追加财产保全制度的法理基石,为追加财产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 申请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财产保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追加财产保全必须依附于具体的诉讼案件,不能单独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起诉或者即将起诉的情况下,原告才能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2. 必须有追加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需要证明追加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原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况,以防止将来判决无法执行。
3. 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要对其主张的请求提供证据,并提供与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以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并审查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
三、 申请材料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具体追加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信息。
2. 能够证明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材料。例如,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的证据,或者证明原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等。
3. 担保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的,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申请人提供房产抵押的,应当提交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明文件。
4. 其他相关材料。例如,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追加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形式审查。法院会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2. 实质审查。法院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资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追加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提供的担保是否充足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必要性,会驳回申请。
法院的审查期限一般为5天,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7天。如果法院裁定准许追加财产保全,会在48小时内执行。
五、 救济途径
如果法院驳回了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 结语
追加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申请追加财产保全也要遵守法律程序,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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