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担保
时间:2024-07-26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先期冻结或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由于财产保全具有强制性,可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法律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滥用财产保全权。
**担保的必要性**
提供担保是财产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以下必要性:
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支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经营。如果申请人濫用保全权,则被执行人将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担保可以起到平衡双方利益的作用,防止申请人随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滥用保全权:担保能够有效制约申请人的滥用行为。申请人如果明知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依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了减少自身风险,必然会谨慎行事,避免因提供担保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担保起到遏制作用,有利于杜绝滥用保全权的现象。 维护司法公正: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担保可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决定建立在可信的事实基础之上。申请人只有提供了充分证据和担保,才能使法院确信其申请的正当性,避免错误或不公正的决定。**担保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法律对担保的形式并未作出限制,实际上,担保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保证:由第三人向法院担保,如果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申请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不动产、动产等)作为担保,如果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法院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抵偿。 质押: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如果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法院可以将质押财产折价抵偿。 金钱履约保证金: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如果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法院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以弥补其损失。具体选择哪一种担保形式,由申請执行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法院在审查担保时,应当综合考虑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执行人和担保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以确定担保的数额和形式。担保应能有效保障被保全人合法权益,防止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害后无法追偿的现象。
**担保的撤销**
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会提前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权利人放弃执行申请:权利人放弃执行申请(包括撤回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等),担保随即撤销。 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如果法院对财产保全裁定作出撤销决定,那么担保也应一并撤销。 权利人提供新的担保:权利人可以根据新的事实或者法院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新担保生效后,原担保即撤销。**担保责任的承担**
如果申請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担保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申请执行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导致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 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存在重大过失的;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明显不足,不足以弥补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除担保人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外情形**
法律也规定了不需要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例外情形,主要有:
债权人对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悬诉请求提起诉讼的; 为保全证据而申请财产保全的; 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免予提供担保的情形,如诉讼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或情形。**结论**
财产保全中担保的必要性保障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滥用保全权,维护司法公正。正确选择担保形式、确保担保金额和方式符合实际,有利于有效行使财产保全权,减少保全措施给被执行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明确例外情形和担保责任的承担,实现依法、公正、公开保全财产,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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