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函费的规定
时间:2024-07-25
财产保全函费的规定
一、概念界定
财产保全函费是指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措施时,由申请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用于支付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保全人员的差旅费、保管费、评估费等。
二、收费标准
财产保全函费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目前,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为:
执行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收费500元; 5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20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收费3000元;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收费60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费12000元; 1000万元以上的,收费18000元。三、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函费适用于法院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时:
冻结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 划拨存款 禁止处分特定财产 强制执行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四、交纳方式
财产保全函费由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交纳方式包括:
现金 银行转账(向法院指定账户汇款) 邮政汇款交纳财产保全函费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执行书(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其他材料) 财产保全函费收据五、费用使用
财产保全函费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保全人员的差旅费 保全人员的保管费 对保全财产的评估费 保全财产的仓储费、保管费 其他与财产保全相关的必要费用法院应严格按照费用预算使用财产保全函费。如果财产保全费用不足,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费用;如果财产保全费用有结余,法院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
六、减免规定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减免财产保全函费:
申请人是国家机关 申请人经济困难 申请人属于重大公共利益诉讼 其他应当减免的情形减免财产保全函费的具体情形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财产保全函费的,法院可以依法拒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违法违规使用财产保全函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
财产保全函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制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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