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3
再审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关于再审程序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 两种观点的交锋
关于再审程序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以及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就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而不应以诉讼程序的阶段作为限制条件。 再审程序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程序,其目的在于最终实现司法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再审程序中也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审查,如果允许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将会损害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并且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二、 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十五条规定:“ 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再审程序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差异。
三、 对再审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分析
笔者认为,在坚持区别对待、审慎适用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理由如下:
(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在诉讼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再审程序中,如果申请再审一方的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意味着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需要纠正。如果在此期间,不允许申请再审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任由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即使最终再审法院改判,也无法实现胜诉权益,这与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二)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公平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允许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客观要求。
(三)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世界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多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在再审或类似程序中可以申请保全。
四、 再审程序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虽然在再审程序中允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需要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一)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具有较高的胜诉可能性。
(二)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需提供与申请保全金额相等的担保。
(四)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 结语
综上所述,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审慎作出裁定,以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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