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意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制
时间:2024-07-22
**摘要**
恶意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严重侵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有效规制恶意诉讼财产保全,我国应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明确侵权赔偿责任,探索多元化解纷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但对于恶意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的规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4条规定,被告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有恶意,申请人又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该规定只要求被告有证据证明恶意,对何为恶意没有具体解释,操作性不强。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恶意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目的不正当、证据不足、手段不正当等。同时,对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客观表现等作出具体解释。
加强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对证据不足且目的可疑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额外证据。对于已查封的财产,建立定期复审机制,防止财产保全变成变相执行。
明确申请人恶意诉讼财产保全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要加强对本院法官裁判财产保全申请的监督,通过定期审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等途径,防范和纠正恶意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
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等外部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恶意诉讼财产保全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建议纠正。同时,加强与媒体、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形成多方监督合力。
鼓励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或其他调解机构的协助下,就恶意诉讼财产保全问题进行协商沟通,达成和解或撤销财产保全。
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及时、公正地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规制恶意诉讼财产保全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明确侵权赔偿责任、探索多元化解纷机制,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财产保全,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运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