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不受理
时间:2024-07-22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使其在诉讼结束时具有履行裁判能力。然而,在实践中,并非所有财产保全申请都能得到法院的批准。本文将深入分析财产保全不受理的情形,帮助当事人了解财产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关于财产保全不受理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必需品 属于被执行人日常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物品 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款项和物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111条也对财产保全不受理的情形作出了补充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与申请的诉讼请求不相关的 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施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不受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法院不得对下列物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如衣物、床铺、日常用品等 被执行人日常生活或经营必需的物品,如生产工具、设备等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不得对下列物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款项和物资,如救灾基金、慈善捐款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军用物资、外交人员财产等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对下列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 未经配偶同意处分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依法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
未提供担保 提供的担保担保方式不合法 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 担保人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与申请的诉讼请求不相关的,法院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申请人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名下的房屋财产,而诉讼请求中并未包含对该房屋的财产分割请求,则该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施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的,法院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应当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
财产保全不受理的主要法律后果如下:
法院不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申请人不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或上诉,但异议或上诉并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法院不受理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一旦作出,不得再作出改变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法律规定,并及时收集充分证据支持其申请。一旦财产保全申请不受理,当事人应及时采取其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财产保全不受理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个月内作出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或上诉均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若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对自己造成重大损害且难以弥补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停止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逃避执行。然而,由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财产保全申请也不可能得到全部批准。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