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时间:2024-07-19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具体金额)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简要陈述事实)产生纠纷,现申请人拟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列明诉讼请求)。
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申请人胜诉后无法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愿意提供以下担保方式,以保证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因诉前保全遭受损失:
(一)提供担保物。担保物为(具体描述担保物),价值人民币(具体金额),足以保障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因诉前保全遭受损失。
(二)提供担保人。担保人为(担保人名称),(担保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号),住所地:(担保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担保人具备担保能力,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三)提供保证金。申请人愿意向贵院交纳人民币(具体金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因诉前保全遭受损失。
(四)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如适用)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障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因诉前保全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请求贵院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及时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具体金额)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担保材料;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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