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高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5
为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四川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
1. 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2)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价值及所在地等信息;
(3)申请保全的理由,包括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紧急性;
(4)申请人愿意提供的担保财产或担保方式;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申请人可以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于紧急情况,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但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补交书面申请。
3.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担保财产、担保能力以及担保财产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审查
1.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 人民法院审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申请人延迟行使权利、恶意申请保全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2)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
(3)申请保全的数额是否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相适应;
(4)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是否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说明情况或者进行询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三、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
1.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冻结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保全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不得超标的、过度保全。
2.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自行保全: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委托保全: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保全裁定;
(3)网络保全:对于银行存款、网络虚拟财产等,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冻结。
3.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财产安全,防止财产损失。对于易腐烂、变质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担保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2)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3.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调解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仲裁、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逾期不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 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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