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查封扣押财产保全不服
时间:2024-07-13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环节中的重要举措,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查封扣押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将深入分析对查封扣押财产保全不服的情形、救济途径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 一、查封扣押财产保全不服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予执行的情形:对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财产保全决定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申诉。 裁定错误的情形: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申诉。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于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时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申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二、查封扣押财产保全不服的救济途径对于不服查封扣押财产保全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以下救济途径:
诉讼保全异议之诉:当事人对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保全异议之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诉讼保全异议之诉应当在知道诉讼保全后三十日内提出,超过三十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财产保全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提出,超过十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再审: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申诉。再审申请或者申诉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提出,超过十五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监督: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时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申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诉或者监督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后三十日内提出,超过三十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措施,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在保全期限内,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综上所述,对于查封扣押财产保全不服,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救济途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救济申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财产保全裁定时,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裁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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