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3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二、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 对方的下落不明,或者其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的;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立即执行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三、保全措施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等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转让、出售或者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 指定财产管理人 其他必要措施 ###四、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与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 担保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职业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职业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事实 申请保全的财产以及财产价值 所提供的证据 ###五、审查决定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七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准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驳回申请 ###六、执行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执行,并通知被申请人。
###七、异议
被申请人对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保全措施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八、保全责任
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承担责任。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保全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九、解除保全
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 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经复议或者再审改变裁判,或者撤销原裁判的 ###十、具体操作流程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以下具体操作流程: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表》及其附件。 材料审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补正。 立案登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立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审批决定: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保全: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批准的保全措施,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并通知被保全人。 ###十一、其他事项
申请人应当充分提供证据,证明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否则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将不予批准。
对于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措施,情节严重的,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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