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电话
时间:2024-07-09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依法对其财产进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裁决前五天内提出保全申请、证据充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在指定期间内,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期货、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裁决后立即申请的,裁决书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前送达被申请人。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期货、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交担保的,裁决前五天内提出保全申请,证据充分的,裁决委员会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解除保全;
裁决后立即申请的,裁决书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前送达被申请人,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解除保全。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571-88037751
第一步:准备材料
仲裁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第二步:提交材料
申请人可以亲自到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也可以邮寄或委托他人代为提交。
第三步:受理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会受理申请。
第四步:裁决
杭州市劳动仲裁裁决机构会组成仲裁庭,对申请进行审理。如果符合财产保全条件,会裁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五天内,当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时,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期货、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裁决后立即申请的,裁决书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前送达被申请人。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期货、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没有按照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经过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