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会立案吗
时间:2024-07-04
随着欠债不还、拒不执行等情况的增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核准近年来持续增长。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致使申请人实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诉前财产保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被申请人隐匿财产使执行遭受损害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被告出国避债 其他有使执行陷于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担保。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立案后,法院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范围应当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相当,不得超过债权数额。法院在确定保全范围时,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财产分布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5天。在必要时,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延长15天。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措施可以被解除。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存在合法债权或保全措施不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诉前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主要包括:
误伤无辜: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误伤无辜,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不足:保全申请人提交的担保可能不足,无法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损失。 随意保全:申请人可能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随意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负担。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隐患。因此,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防止误伤无辜,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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