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财产保全级别法院
时间:2024-06-30
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仲裁裁决执行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在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级别法院是指具有法定权限对仲裁财产进行保全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具有仲裁财产保全级别法院资格的法院包括:
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对仲裁财产进行保全。
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包括:
对仲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裁定的,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国务院及其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其他法院对仲裁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资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裁决难以执行。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仲裁财产保全级别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准予保全。 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对应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60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60日内未申请仲裁或未提起诉讼,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承担相应后果。
仲裁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续保:
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中。 仲裁裁决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资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
每次续保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证明被申请人没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资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可能的。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仲裁裁决已经执行完毕的。 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提供了虚假证据或者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财产保全是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资产,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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