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取消财产保全条件
时间:2024-06-1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保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财产保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取消财产保全条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已经被申请人合法转让; 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保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 保全财产对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困难,且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适当担保; 其他足以证明保全措施不必要的证据。申请取消财产保全条件,应当向原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和理由,并附下列材料:
能够证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身份的材料;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证明材料; 证明保全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被转让的证据材料; 证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材料; 证明保全财产对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困难的证据材料; 其他能够证明保全措施不必要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要求被申请人陈述意见。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许或者驳回的裁定。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取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包括: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 取消财产保全条件将严重损害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不符合取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准许申请取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生效后,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行解除。被申请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解除保全裁定书向执行法院或者有关单位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取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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