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法院怎么办
时间:2024-06-15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而依法采取的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主体合法。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应当是与诉讼或执行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被执行人大量转移财产、对外偿还大额债务、出卖或赠与他人大量财产等。 诉讼请求或执行请求有依据。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请求或执行请求应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财产保全的措施适当。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封。查封是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冻结。冻结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采取的冻结措施。 划拨。划拨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的划拨措施,将被执行人的存款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 扣留。扣留是对被执行人持有而属于第三人或者属于与本案无关第三人的动产采取的扣留措施。 限制处分。限制处分是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采取的限制处分措施,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财产保全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立即按照人民法院的决定履行义务,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过一定期限,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 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能够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够得到执行。对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复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诉。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违法或者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起诉。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在申请和实施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 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并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财产保全信息,并积极配合法院查明财产情况。 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避免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