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复议裁定书
时间:2024-06-15
前言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全措施之一,旨在对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的情况,从而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针对此类情形,申请人享有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经复议后作出的裁定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作出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复议的复议机关有两种选择:一是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进行复议;二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机关的选择在复议申请中应予明确,否则可能导致复议申请不被受理。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1.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2. 复议人的身份证明;3. 原裁定书或者裁定笔录;4. 其他必要材料,例如证明原裁定有错误的证据等。
财产保全复议程序主要分为受理、审查、开庭审理和裁决四个阶段:
受理阶段: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首先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是否属于复议机关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阶段: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会仔细审查原裁定,查阅复议申请材料,并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原裁定进行全面审查。 开庭审理阶段:在必要时,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裁决阶段: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会依法作出复议裁定书。复议裁定书应当对原裁定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变更或撤销作出明确的结论,并说明理由。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裁定书的编号和名称; 复议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原裁定机关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等); 原裁定的基本信息(裁定日期、裁定内容等); 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裁决结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裁定日期; 裁定书落款(承办法官、制作人)。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约束力:复议裁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复议人、原裁定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终局性: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属于终局裁定,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书不得再向更高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力:复议裁定书对原裁定进行维持、变更或撤销后,复议机关会向原裁定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由原裁定机关负责执行复议裁定。财产保全申请复议裁定书是财产保全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复议机关在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定,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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