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问话笔录
时间:2024-06-09
##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控制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而财产保全问话笔录,则是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和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而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进行询问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 二、财产保全问话笔录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问话笔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一)查封、扣押动产;(二)查封、扣押不动产;(三)冻结、划拨存款;(四)扣留、提取收入;(五)封存、监管可以采取前述措施的财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除采取保全措施确有困难以外,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三、财产保全问话笔录的主要内容
一份完整的财产保全问话笔录,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标题**:一般应写明“财产保全问话笔录”。
2. **案由和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写明案件的案由、案号,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3. **被询问人情况**:应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信息。如果被询问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还应写明其代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4. **问话时间和地点**:应写明问话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由书记员核对时间。
5. **问话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情况**:应写明问话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果不需要翻译人员,可以省略该项。
6. **问答内容**:这是问话笔录的核心部分,应如实记录问话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问答内容。问答内容应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主要包括: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意见;\ *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 *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可能;\ * 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
7. **被询问人的声明**: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记录属实”。如果被询问人不识字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果在问话过程中发生了其他情况,例如被询问人中途退场、情绪激动等,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9. **落款**:问话笔录的最后,应写明制作日期,并由书记员签名。
## 四、财产保全问话笔录的作用
财产保全问话笔录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 **查明案件事实,为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依据**。通过对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问话,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保全请求、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等关键信息,帮助法院判断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2. **固定相关证据,防止当事人串供或毁灭证据**。财产保全问话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将当事人的陈述、答辩等内容固定下来,可以防止当事人串供或毁灭证据,维护诉讼的公正性。
3. **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在问话过程中,法官或助理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快速解决纠纷。
## 五、结语
财产保全问话笔录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法院、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都应当重视该项工作,确保问话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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