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立案通知书
时间:2024-06-06
案号:[案件编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于[日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于[日期]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的下列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标的:
[保全标的的具体描述] [保全标的的具体描述] [保全标的的具体描述]保全期限:[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保全方式:
[保全方式一] [保全方式二]保全费用:[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权利义务告知: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本院将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异议后,在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本院将撤销财产保全;异议不成立的,本院将维持财产保全。 申请人对保全标的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并不得处分、转移、变价或者隐匿保全标的;否则,本院将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有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特别提示:
申请人应及时向本院支付保全费用,否则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或处分保全标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请向本院询问。
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姓名]
联系方式:[主审法官联系方式]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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