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财产保全怎么操作基本流程
时间:2024-06-03
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处分财产,而向仲裁机构申请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证将来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有转移、变卖、隐藏、处分财产等情形的; 被申请人于裁决前已经转移财产,致使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为价值较高且易被转移、毁损或灭失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的; 仲裁机构认为不保全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依据、申请保全的财产以及保全的请求等; 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由仲裁机构决定; 审查和裁定。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65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裁定予以保全; 执行裁定。仲裁机构裁定财产保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执行。执行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不得妨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经仲裁机构同意,可以延长,延长不应超过30日;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或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仲裁机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不能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形、隐藏、处分等行为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后,仲裁机构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申请保全费用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担保金依据标的数额的千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予以扣罚; 担保人有权申请仲裁保全金的返还,但仲裁裁决未履行完毕前不得返还。在仲裁财产保全中,可能出现争议,此时可以解决:
仲裁机构调解。当事人对保全申请有争议的,可以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解决; 仲裁裁决。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被申请人迟迟不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房屋,于是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
**处理:**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房屋的可能,且房屋价值较高,不保全将使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于是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仲裁财产保全的正确操作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也应严格审查,依法作出裁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