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叶请书范文
时间:2024-06-03
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因被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使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解除其处分权、扣押或冻结等措施的强制执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申请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知财产,或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 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死亡,依法应当执行的遗产难于实现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不超过债权的范围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查封不动产 扣押动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禁止处分特定财产兹有申请执行人(原告人):**申请执行人姓名**,住址:**申请执行人地址**
被申请执行人(被告人):**被申请执行人姓名**,住址:**被申请执行人地址**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的内容**
申请执行金额:**申请执行金额**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证据证明和申请保全数额**
为此,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姓名**的下列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以上财产价值**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担保人姓名**提供担保。
申请执行人保证提供担保金或者其他担保,已采取措施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财产报告令但未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
本申请经**经办法人姓名**审查同意
申请执行人(签名):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该保全叶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
最高院副院长要求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法谨慎办理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注意具备必要的条件,并合理确定保全范围,以免因滥用财产保全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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