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财产保全费退回的报告
时间:2024-06-03
**引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旨在通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或冻结,防止其转移、变卖或处分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请求的实现。为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法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应退还财产保全费用。
**退回财产保全费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退还财产保全费:
人民法院宣告申请执行的请求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担保人提供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被申请人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保全财产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退回财产保全费的程序**
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退还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财产保全的案号 申请退还的财产保全费金额 申请退还的原因和依据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退还财产保全费的,由申请执行的法院通知有关保全单位退还保全费。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财产保全费退回的注意事项**
在财产保全费退回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退还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退还请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退还条件。 人民法院在作出退还裁定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被申请人已经部分履行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履行的数额比例退还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的退还,不影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请求权和诉讼权利。**案例分析**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小王与被申请人小李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诉讼期间,小王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小李的房屋。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小王主动撤回执行申请,小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五项规定,有权请求退还财产保全费。
**案例二: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申请人企业甲与被申请人企业乙因债务纠纷发生诉讼。诉讼期间,企业甲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企业乙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企业乙提供担保并履行部分债务,企业甲同意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企业乙履行部分债务所占企业甲债权额度的比例部分退还财产保全费给企业乙。企业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三项规定,有权请求退还财产保全费。
**结语**
财产保全费退回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处理财产保全费退还申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