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6-02
**湛江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一、财产保全的含义及其目的**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因被执行人的逃避而难以执行。
**二、湛江法院财产保全的方式**
湛江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其工商联名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出售、出租、抵押、变更其财产 指定被执行人提交担保, כמו ערבויות וכו'**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及程序**
1.申请条件
湛江法院财产保全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提供担保的意愿和能力2.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可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及要求**
湛江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几种担保:
保全担保人担保:提供符合条件的保全担保人出具担保书 保证金担保: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保证金 股票质押担保:提供符合条件的股票质押 不动产抵押担保:提供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抵押1.担保人担保
保全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济实力 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2.保证金担保
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被保全数额的30%-50%,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3.股票质押担保
股票的价值应当足以覆盖被保全的数额,且不能为被限制转让的股票。
4.不动产抵押担保
抵押的不动产应当有合法产权,并且不能为被查封或限制交易的不动产。
**五、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利义务**
1.权利
保全担保人有权在保全措施执行后查阅相关材料,并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在申请人未按时起诉或已起诉但撤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下,保全担保人有权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并予以退赔。
2.义务
保全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书约定履行其担保义务,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法院交纳评估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六、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财产保全担保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已起诉但撤诉、驳回诉讼请求 申请人未能按时起诉 法院裁定不准予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提供相对应的反担保 担保失效**七、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责任**
保全担保人违反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承担被保全款项的赔偿责任 缴纳滞纳金 承担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法院诉讼保全措施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湛江法院通过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判决的执行,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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