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况下写竖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2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或者履行能力,依法对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限制或禁止措施。其中,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具体保全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下列情况中的财产作出竖财产保全的裁定: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转让财产、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等危害诉讼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能; 在保全前已采取查封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查封,但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损害被查封财产,造成难以执行的危险; 涉案标的为有价证券的,因被申请人有处理标的可能性,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便可采取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不足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害其财产或者履行能力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可以申请竖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利害关系人; 诉讼的当事人; 有财产保全急迫必要的执行申请人,该类申请必须有其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案由,并且合乎竖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及其他实体要件。申请竖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竖财产保全理由、诉讼标的额或欲保全数额、保全标的物清单、相应证据材料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诉讼请求证据;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据; 立案材料或诉讼受理证明;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采取竖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物,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变更、损害标的物; 禁止其他人受让、受赠、承包、承租、抵押、查封标的物; 禁止变更标的物的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记录; 禁止申请人及其他关系人抽逃标的物或从标的物中转移利益等。竖财产保全的期间一般为自裁定之日起起6个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延长保全期间:
诉讼标的额较大,保全工作复杂,确需延长保全期间的; 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损害其财产或者履行能力,保全措施难以生效,需要延长保全期间的; 其他需要延长保全期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竖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诉讼标的物价格明显上升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裁定有误的; 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出现失信行为的; 其他需要解除保全的情形。申请竖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执行申请人在申请保全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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