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是的费用谁出
时间:2024-06-02
财产保全,又称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之前,为防止将来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或者为防止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的财产保护行为。
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由请求保全的申请人负担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及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担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金,即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返还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与担保数额相当的抵押物时,也可部分或全部退还保证金。 银行保函,即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书。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银行保函返还申请人。 保险单,即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保单返还申请人。 信用保证,即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供担保人,即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承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申请费,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缴纳的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保全标的额的0.5%交纳申请费,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担保费,即向担保机构交纳的费用。担保费的费率由担保机构根据保全标的额和担保方式确定。 执行费,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保全措施时缴纳的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人应当按照保全标的额的0.5%交纳执行费,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其他费用,如保全财产的保管费、变卖财产的拍卖费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或者因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申请人不能证明有保全必要的,或者保全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在实际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往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申请的必要性和支付费用的能力。同时,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财产保全的协议,以减少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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