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认可吗
时间:2025-05-05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往,财产保全的主要方式是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但这种方式对被申请人的资金流动和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甚至可能导致其陷入困境。因此,一种新的财产保全方式——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应运而生。
那么,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一种什么样的保全方式?法院是否认可这种保全方式?申请人如何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诉讼财产保全保函。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保证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履行义务的一种财产保全方式。与传统的查封、冻结财产保全方式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一种信用担保保全方式,通过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达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首先应遵守法律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那么,法律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有何规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扣留被申请人的财产。”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财产保全的方式没有做出明确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何种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作为一种新的财产保全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是认可的。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具有传统财产保全方式不具备的优势:
对被申请人影响较小:传统财产保全方式往往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资金流动和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则不同,它只是一种信用担保,被申请人可以正常使用自己的财产,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节省诉讼成本:传统财产保全方式需要人民法院派执行人员前往现场查封、冻结财产,而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则不需要,只需由担保机构出具保函即可,节省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传统财产保全方式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查封、冻结,而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的出具较为迅速,可以提高诉讼保全的效率。
减少纠纷:传统财产保全方式容易引发被申请人纠纷,例如被申请人可能因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经营而提出异议。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则避免了这些纠纷,被申请人可以正常使用自己的财产,不会影响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
有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或者即将采取行动,使人民法院将来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相关材料;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合法的保全目的: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应当有合法的目的,不得滥用诉权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人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达成协议,由担保机构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的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担保机构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或者即将采取行动使人民法院将来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相关材料等。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担保机构是否符合条件等。
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准许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保全措施;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准许。
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人民法院准许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担保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保函。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函。
人民法院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保函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即生效。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具有以下效力:
诉讼保全效力: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同等效力,被申请人收到保函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即生效,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
独立担保效力: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由担保机构独立出具,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无需提供反担保,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成本担保效力: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担保的范围包括诉讼保全费用、诉讼费用和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拒绝承担上述费用的,担保机构将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标的担保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胜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判决的,担保机构将在一定范围内对诉讼标的物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也可以由担保机构申请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裁定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保函: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以其他方式放弃请求的;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变更财产保全方式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机构申请解除:担保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保函: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显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的; 人民法院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作为一种新的财产保全方式,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关注:
选择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申请人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注意审查其资质和信用度,避免出现担保机构无法履行保函义务的情况。
明确担保范围:申请人应当与担保机构明确保函的担保范围,包括担保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避免出现争议。
及时履行担保义务:担保机构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后,应当及时履行担保义务,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或者应当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加强沟通协调: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涉及人民法院、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担保机构四方,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的顺利实施和解除。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一种新的财产保全方式,具有传统财产保全方式不具备的优势,是人民法院认可的财产保全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其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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