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门槛低
时间:2025-04-19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财产保全的门槛不断降低,申请条件逐渐放宽,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门槛降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滥用保全的情况时有发生,恶意保全、钓鱼保全等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强调便民利民的同时,也要关注财产保全的规范使用,避免其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那么,财产保全门槛低,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或转让等临时措施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降低财产保全的门槛,让更多有需要的当事人可以便捷地利用这项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表现包括:
扩大保全范围:除了传统的财产形式外,人民法院还不断拓展保全范围,例如,对特定动产、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更好地满足了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 下调申请门槛:降低对担保的依赖,从以前的“应当提供担保”调整为“可以提供担保”,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免交担保。同时,对担保的形式也进行了丰富,除了传统的现金担保外,还可以提供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 简化申请程序: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财产保全审查团队,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快速审查,并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方式,简化申请程序,提高保全效率。这些举措,有效地降低了财产保全的门槛,让更多有需要的当事人可以便捷地利用这项制度,体现了司法便民利民的理念。
财产保全门槛的降低,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财产保全被滥用的情况,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采取错误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而人民法院却难以追究其责任。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恶意利用财产保全制度,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审查不严,导致错误保全的情况时有发生。 保全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保全措施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保全措施被滥用。因此,在降低财产保全门槛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财产保全的规范和监管,避免其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财产保全制度是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在降低门槛、扩大范围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避免其被滥用,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如何加强监管,让财产保全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呢?
建议如下: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教育,增强其合法意识。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诚信教育,让其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和滥用保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其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严格审查,加强对保全措施的监督。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加强对保全措施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错误保全的情况发生。 完善保全制度,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完善保全制度,建立对保全措施的有效制约机制,例如,加强对保全措施的复核制度,设立保全异议制度,完善保全损害赔偿制度等,从而避免保全措施被滥用。 强化责任追究,严惩滥用保全行为。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保全措施的监管,对滥用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应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财产保全门槛低,体现了司法便民利民的理念,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财产保全被滥用的情况。因此,在强调便民利民的同时,也要关注财产保全的规范使用,避免其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让我们共同努力,加强监管,让财产保全制度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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