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案由申请几次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04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诉讼行为,它可以防止对方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证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那么,同一个案由可以申请几次财产保全呢?这是许多诉讼参与人关心的问题。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依职权提出后,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涉案财产所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争议的标的物本身,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当事人其他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情况下只会采取一次。但如果有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在第一次保全措施被解除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次采取保全措施: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提供了申请人认可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后来有被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致使判决或调解书不能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错误裁定:人民法院错误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待纠正错误裁定后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应当解除:
用于赡养、扶养、抚养、抚育的财物; 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的财物; 用于社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财物; 其他应当予以免保的财物。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根据案情变化或被申请人申请,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个案由多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并不常见,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申请作出慎重判断。如果人民法院错误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被保全人提供担保后转移、隐匿、毁损担保物致使原保全措施失效,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没有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再次申请保全,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如果发现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依职权予以变更或解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方公司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对方公司500万元银行存款。后来,被保全公司提供同等价值的担保,人民法院于是解除原先的保全措施。但不久后,该公司便将提供的担保物转移,导致原判决无法执行。此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司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方公司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同一个案由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申请一次财产保全。但如果出现被保全人提供担保后转移担保物、人民法院错误裁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再次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再次申请保全时,会更加慎重,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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