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范文
时间:2025-04-03
在银行诉讼中,保全担保函是申请诉讼保全程序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当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现金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时,可以向法院提供银行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那么,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如何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详细解读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的相关内容。
基本案情:
A银行与B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银行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向法院提供了由C银行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C银行保证B公司在诉讼保全期间不会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有违反,C银行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查:
法院在收到A银行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函后,进行了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保全担保应当提供担保物或保证。保证的方式,应当由保证人签署担保书,或者由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证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保证人到人民法院签署担保书。
本案中,C银行作为保证人,向法院出具了诉讼保全担保函,符合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要求。法院审查了担保函的真实性,确认了C银行的担保能力,认为C银行具备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人。因此,法院对A银行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函的内容应当包括:
保证人(银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被保证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等; 担保的范围和金额; 担保期限; 保证人(银行)的担保责任和承诺; 诉讼保全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由、案号等; 人民法院的名称;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诉讼保全担保函的格式通常如下:
标题:诉讼保全担保函
正文:
我单位(银行名称)保证被担保人(当事人名称)于(保全申请时间)在贵院申请诉前/诉讼保全案件(案由、案号)担保事项(明确担保范围)不进行转移、变卖、隐匿、毁损等妨碍执行的行为。如有违反,我单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贵院对我单位的财产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担保函的有效期至贵院对被担保人的诉前/诉讼保全申请作出裁定之日止。
落款:
保证人(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在使用诉讼保全担保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诉讼保全担保函应当由具有担保能力的银行出具。法院在审查担保函时,会对银行的担保能力进行确认。如果银行没有足够的担保能力,担保函将不具有效力。 诉讼保全担保函的内容应当明确,尤其是担保的范围和金额。法院将根据担保函的内容确定担保的范围和金额,如果担保函内容不明确,可能会导致担保函无效或担保范围缩小。 诉讼保全担保函的有效期应当明确。担保函的有效期一般至法院对保全申请作出裁定之日止。如果没有明确有效期,可能会导致担保函在保全申请被驳回或撤销后仍然有效,从而增加银行的担保风险。 诉讼保全担保函应当使用银行的正式信纸,并加盖银行公章。法院在审查担保函时,会对担保函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果担保函没有加盖银行公章或使用非正式信纸,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函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人民法院在收到担保函后,可以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实施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被保全人违反保全令,人民法院可以对担保人实施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人民法院认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如果被保全人因违反保全令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函认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保全担保函是银行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在出具担保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担保函的内容和范围,避免因担保函不规范而产生法律风险。同时,法院在审查担保函时,应当全面审查银行的担保能力,确保担保函的有效性,维护诉讼保全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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